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7-11
會員:王德忠
咨詢內容:你好律師:我弟弟是2016年9月份在煤礦井下發生的工傷,左小腿腓骨骨折,因回復慢,經醫生診斷到了2019年5月取出內固定鋼板,2019年9月份做了工傷鑒定為九級,到現在還沒有處理完,請問: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指工傷事故的上年度還是傷殘鑒定時的上年度或者是今年處理時的上年度?另外解除勞動關系是指從仲裁時算起還是從傷殘鑒定時算起?謝謝給予解答。
律師回復: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上年度,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明確提出,什么時候提出解除就以什么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