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7-13
會員:簡齊振
咨詢內容:基本信息:王某,女,47歲,2019年3月18日在工作崗位上發生磷化氫中毒的安全事故,并于2019年5月28日被襄陽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職業性急性磷化氫中毒(輕度中毒);2019年7月3日經襄陽市人社局正式認定為工傷;2020年6月22日經襄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六級、生活護理等級0項。所工作的單位屬于分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份清算注銷。因勞動關系沒有接觸,社保轉由外地的總公司代為繳納。該職工2018年10月份入職該分公司,此前自己一直沒有購買社保,到50歲不可能按正常辦理退休。咨詢的幾個問題:1、王某一直以賠償不符合她的要求,一直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如何合法合規解除她的合同?關鍵是她入職的分公司已清算注銷。2、如果王某不提出解除合同,我們公司不可能一直給她交社保,這個社保可否斷掉?否則,王某一直拖延,公司一直交社保,對公司不利,如何破解這個?3、王某47歲,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能否按減除40%的費用給她補償?
律師回復: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是可以選擇不續簽的,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關于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否會減少支付,建議你查一下參保地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