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中心
提問時間:2020-8-10
會員:田文
咨詢內容: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那么,如果傷殘職工合同期未滿,且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仍回到該用人單位上班的情況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如何計算?是否依然適用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計發標準?用人單位所在地為山西省呂梁市
律師回復:不解除勞動關系,這兩項待遇是暫時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