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1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兵勞社發〔2012〕47號)
各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人事局:
根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辦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令第2號)第三十二條“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兵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職工平均工資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兵團批準后執行”的規定,經兵團批準,現就兵團調整2011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調整范圍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符合調整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工傷人員,1級每人每月增加270元,2級每人每月增加260元,3級每人每月增加250元,4級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級每人每月增加230元,6級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1-6級工傷人員領取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2011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由基金補足差額,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屬于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的由所在單位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二)符合調整領取生活護理費條件的工傷人員,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符合調整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它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40元。對享受撫恤金合理分擔的供養親屬,依據分擔比例享受此次調整。
三、調整所需費用
(一)各統籌區實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之前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已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有關待遇的,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調整資金;未進入上述兩個范圍的,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二)各統籌區實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以后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員,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調整資金;未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有關待遇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1-4級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按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關于2011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兵勞社發〔2011〕11號)精神,調整的養老金月平均額低于此次傷殘津貼月調整金額的平均值255元,由養老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各統籌區啟動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以后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符合此次工傷待遇調整范圍內的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調整資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調待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各統籌區啟動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人員不在此次調整范圍內,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廣大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師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對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上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務局、人事局。
各師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傷(亡)職工的待遇調整工作,并將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上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
調整2011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匯總表
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兵 團 財 務 局
兵 團 人 事 局
2012年9月11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xinjiang/2013-8/5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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