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非法發包中工傷的責任不能約定改變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6-05-09 06:49:00 瀏覽量:
【案例四】佛山市東皇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陳某某與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15)佛中法民四終字第154號]
【案件焦點】
非法發包中工傷的責任承擔不能通過約定改變。
【案情簡介】
發包單位東皇裝飾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將部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陳某某,陳某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勞動者李某某進行勞動。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在承包工程協議中約定免除東皇裝飾公司的法定義務。現李某某發生工傷,對李某某因工傷造成的損失,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東皇裝飾公司與陳某某在承包工程協議中對責任承擔的約定,對外部不具備對抗效力,不能免除東皇裝飾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案件評析】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工程發包單位東皇裝飾公司屬于本案的適格主體并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次,由于工程實際施工人陳某某是自然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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