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貴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3]34號)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貴州省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黔人社廳發〔2013〕3號)精神,現將調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資標準: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云巖區、南明區、烏當區、白云區、花溪區、觀山湖區和清鎮市每月1030元,開陽縣每月950元,息烽縣和修文縣每月8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云巖區、南明區、烏當區、白云區、花溪區、觀山湖區和清鎮市每小時11元,開陽縣每小時10元,息烽縣和修文縣每小時9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我市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并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請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區(市、縣)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六、各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并認真貫徹執行。
七、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貴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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