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員工自愿申請公司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據此不為他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是否屬于違法?
【案情概要】
2010年4月,李某進入新東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李某等員工向公司遞交申請,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我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并敦促我提供相關資料,經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請將公司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給本人�!睋耍聳|旭公司未為李某辦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同年11月,李某因腦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療,花費醫療費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屬于社�?芍Ц兜挠盟幏秶�。因未能獲得社保支付,李某申請勞動仲裁委裁決。裁決結果是新東旭公司支付李某醫療費61869.96元。新東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關于社保的約定屬于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應優于一般約定,李某申請不繳納社保,并承諾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其承擔。
【裁判結果】
法官審理后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 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所以,李某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新東旭公司以此為由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雙方之間的合意行為無效。對于該無效行為發生的原因,新東旭公司及李某均有過錯,從照顧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等實際情況出發,法院判決新東旭公司承擔李某因未參加社會保險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醫療費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法官點評】
協議不能免除法定義務
當前,一些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用工制度并不規范,部分企業為減少用工成本,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或不足額繳納社保,甚至有些用人單位規避法律規定,采取由職工申請、自愿不繳納社保的方式,本案即是此種情形,極具典型性。
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任何免除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約定均無效。本案勞動者李某向公司提交了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該申請有可能是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可能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意思書寫,無論何種情形均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無效行為。
眾所周知,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仍然處于弱勢地位,所謂弱勢,不僅體現在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方面,也體現在勞動者在獲取信息的渠道方面,很多勞動者根本不知道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向本案中雙方通過合意約定的免除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即使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將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納入工資發放給了勞動者,仍然突破了其承擔法定義務的底線,如果約定能夠免除這種法定義務,則會出現零報酬、勞動者自愿不要社會保險等種種怪異現象,勞動用工市場則將偏離健康發展的軌道。因此,協議不能免除法定義務,這是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的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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