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四于2010年3月29日經他人介紹到江蘇歐美公司承包的北京市朝陽區798創藝廣場工地工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
2010年4月12日,杜四在該工地用小車推鋼梁時,鋼梁倒地致杜四受傷。
2010年8月31日,杜四服農藥自殺。
2012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杜四的受傷屬于工傷。
2012年7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杜四的工傷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9級。
2013年1月7日,杜四家屬申請仲裁,要求歐美公司賠償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費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護理費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2013年2月4日,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歐美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362.5元、工傷期間的工資14681.25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合計39043.75元。
2013年3月15日,杜四家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傷殘補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6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6000元、工傷期間的工資18000元、交通食宿費10000元、護理費6750元、在徐州治療的醫療費以及在北京住院期間的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000元
【爭議焦點】
本案死者生前受傷已經確定為工傷9級,爭議焦點在于其自殺身亡后公司是否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杜四生前并未向歐美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杜四的自殺身亡引起了勞動合同的終止,但該勞動合同的終止并非基于合同期滿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因職工遭受工傷需要繼續醫療和喪失一定勞動能力后影響其就業而給予的一次性補償,是對勞動者在以后醫療和就業方面可預見損失的補償,具有一定的專屬性質。
杜四在遭受工傷后自殺死亡,不存在今后醫療和就業的可能,不會遭受在醫療或就業方面的可預見損失,故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杜四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仍未支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杜四家屬仍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
【再審裁定】
江蘇高院審理后認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工傷可能需要繼續醫療造成的可預見損失的補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工傷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影響其就業造成的可預見損失的補償。
杜四在發生工傷后自殺死亡導致其今后繼續醫療或就業的情形不復存在,故不存在因工傷需要繼續醫療或重新就業而產生的損失。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沒有事實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杜四與歐美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杜四死亡終止,并非法律規定的合同期滿終止。因此,其父母的喪子遭遇誠然令人同情,但二人主張上述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故一、二審判決未予支持,并無不妥。
最終高院駁回了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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