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仍有權獲得工傷待遇。
案情簡介
梅某2012年4月13日入職北京某公司,任車間操作工,雙方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一次勞動合同:2012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第二次勞動合同: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梅某在職期間,北京某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2016年11月2日,梅某在工作中受傷,后于2017年3月21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梅某于2017年3月1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7年4月6日,梅某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部分醫療費。
仲裁意見
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申請人主體不適格(超過法定就業年齡)為由不予受理,梅某不符,起訴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法院意見
一審時,北京某公司答辯認為:梅某依法達到退休年齡,不存在就業問題,不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9條,規定:因工傷發生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北京某公司應當向梅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判決:北京某公司支付梅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258元。
北京某公司不符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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