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2年調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豫人社工傷[2012]12號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綜合考慮我省物價增長水平等因素,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250元
傷殘二級:240元
傷殘三級:230元
傷殘四級:220元
傷殘五級:200元
傷殘六級:170元
2.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為140元)
其他親屬:8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據以上調整標準調整后,有關待遇仍達不到以下標準的,統一調整至以下標準:
1.傷殘津貼: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為1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
(三)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工傷保險處報告。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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