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有關問題的補充解釋(2001)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11-08 10:25:00 瀏覽量:
蘇高法[2001]375號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二、民事審判職能范圍的界定中認為:供銷員以及其他職工因執行職務與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案件,如已立案,應裁定駁回起訴。由于該段話表述較為原則,省內一些地方來電來信希望加以明確。經研究,現對此作如下解釋。
一、該條將供銷員納入職工的范圍內,即是指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供銷員。如果認定供銷員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形成的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合同關系,雙方因履行該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引發的糾紛屬于一般民事案件。
二、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供銷員以及其他職工,因執行職務與單位發生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不能作為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未依法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三、供銷員以及其他職工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勞動報酬或欠款等問題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但雙方已經結清帳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一方依欠條、還款協議等起訴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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