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徐人社發〔2018〕31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辦法》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8〕204號)等有關規定,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同意,現將我市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以及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從2018年7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
二、調整辦法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長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調整為2663元、2130元、1598元;
(四)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6.5%;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在原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長6.5%,一級至四級補差增長金額分別不高于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三、支付渠道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補差金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相關指標口徑
徐州市2017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326元,執行時間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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