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業務工作流程規范
(徐人社發【2017】266號)
(工傷保險處)
工傷認定
(一)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
(二)辦理條件
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 職工符合以上兩條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三)所需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應該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的證明材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記證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事業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提供相應的證明復印件);
2.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勞動、聘用合同書、工作證、出入證、上崗證、工資單、考勤表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初診診斷證明(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等)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4.事故情況說明(本人自述、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受傷害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及火化證原件及復印件;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有關材料;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除提交《派工單》、《出差通知書》等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外,屬于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供以下證明:
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②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文書原件及復印件;
③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考勤表、工作時間表、職工上下班路線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及醫學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6.派遣和借調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提交派遣、借調雙方的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實際用工單位對事故的調查材料;
7.近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過程中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辦理程序及相關時限
1.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離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員;
(2)到單位實習的在校學生;
(3)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4)不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管轄范圍內;
(5)受傷害者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
(6)超過1年的工傷認定申報時效。
3.告知舉證、調查核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告知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進行舉證。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作出認定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責任單位
工傷保險處 電話85805816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一)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2014》;
3.《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號,2015年6月1日實施)。
(二)辦理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三)所需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徐州市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書;
2.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四)辦理程序
1.申請: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2.材料審查: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進行審查,必要時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3.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趁蛘撸得嚓P專家組成專家組,組織專家組提出鑒定和評審意見。根據專家意見,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鑒定結論通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若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復核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五)辦理時限
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內。
(七)責任單位
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電話:85805799
徐州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一)政策依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勞社部發〔2002〕8號) 。
(二)所需材料
1.鑒定人書面申請;
2.填寫《徐州市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表》,鑒定表張貼近期1寸免冠照片;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療有關資料(門診、住院病歷)。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系統治療5年的門診病歷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就診醫院醫務處公章或病歷復印專用章),單位、街道出據患者病情證明(證明人兩人以 上簽字);癌癥患者需提供原始病歷、手術、出院記錄、病理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應加蓋患者就診醫院醫務處公章或病歷專用章,核定后原件退回)。
(三)辦理程序
1.單位申請;
2.填寫鑒定表;
3.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
4.組織體檢;
5.專家評審;
6.制作鑒定結論;
7.發放鑒定結論。
(四)辦理時限
勞動能力鑒定兩個月一次,單月1-15號受理申報。
(五)責任單位
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電話:85805799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jiangsusheng/2019-1/8769.html
上一篇:江蘇省關于公布2018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有關指標數據的通知
下一篇:徐州市關于調整201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