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 62歲,于2015年5月18日到某紡織公司上班,為該公司的紡織工人。2015年10月20日,在完成工作任務后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分歧】
關于王某與紡織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已超過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適格主體,只能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而不能形成勞動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慮,即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王某自2015年5月18日起到該紡織公司從事紡織工作,其勞動報酬由該紡織公司支付,并服從其管理安排,且王某與該紡織公司均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王某與該紡織公司之間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形成勞動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的特征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人格上、經濟上、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體上的不平等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法規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而且,王某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條的適用條件是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是勞務關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才是勞務關系存在的基本前提。王某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王某在該紡織公司的管理、安排下從事紡織工作,受紡織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從該公司獲取勞動報酬,且王某與紡織公司均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因此,王某與該紡織公司構成勞動關系。
綜上,王某與該紡織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九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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