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師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通知
師市勞社險發〔2009〕6號
【頒發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五家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9-3-20
1.1998年以前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的政策規定,應提供企業或有關部門做出的工傷確認材料,或企業發放工傷待遇的憑證;
2.1998年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應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審批表;對企業認定的工傷按"老工傷"納入統籌程序申報審核。
3.提供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初次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4.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5.企業對"老工傷"人員申報前的公示證明,鑒于2007年師市各企業已按程序對企業"老工傷"人員進行摸底申報,此次統籌工作在摸底基礎上由單位報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或職工本人提供的材料,對"老工傷"人員身份、工傷事實、受傷部位進行審核。符合納入條件的,做出《"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對納入人員立卷建檔,實行微機管理。
(三)"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治療或者需安置輔助器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辦依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審核后納入工傷保險統籌。
(四)師市社保中心根據《"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確定的項目和時間,辦理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作。
(五)已由企業支付工傷待遇的"老工傷"人員,經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或傷殘職工本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對工傷事實進行核實,確屬工傷的,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六)企業或"老工傷"人員向師市社保中心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時,應當提交《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工傷舊傷復發審批表》、《輔助器具審批表》以及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經師市社保中心核準后支付。
(七)職工雖有受傷事實,但企業或職工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因工受傷的原始書面材料或企業支付工傷待遇的原始憑證證明其為工傷的,不能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范圍。
四、資金管理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當年,所需費用先從工傷保險基金累積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財務給予補助。此后,各統籌區按照以支定收原則,對不同工傷風險程度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的不同單位實行差別費率,費率下限不低于國家規定的三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并做到應收盡收,以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五、加強組織領導
為保證此項工作平穩、正常、有序開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職能,成立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相關工作。
組 長:王以貴
副組長:張鶴林 李廣甫 張建國
成 員:張鳳云 任曉婷 潘 軍 陳 偉 孫四友 趙國麗 蘇 倩
下設辦公室
主 任:張鳳云
六、工作要求
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工傷職工及親屬的關懷。各部門、各參保企業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按照"先易后難、分步納入"的辦法,精心安排部署,從2009年起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同時,在工作中要堅持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和隨意擴大范圍。各單位需在2009年5月15日前,完成老工傷人員材料的上報審核確認工作,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次月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與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系。
附件:1.老工傷人員情況登記表
2.老工傷工亡人員登記表
3.老工傷人員花名冊
4.老工傷工亡人員花名冊
5.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
6.老工傷工亡人員身份確認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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