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2歲員工在凌晨1點半下班途中猝死,1月4日下午,拼多多發布聲明證實了此事。同時,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對該公司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調查,會對該公司用人合同、用工時間等情況進行檢查。
就在上個月,商湯科技上海公司一名47歲的員工在公司健身房外猝死,也在社交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一直以來,互聯網公司的“加班”文化已經成為常態,由此帶來了勞動者身心方面的隱形疾病。那么,員工如果積勞成疾甚至發生過勞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勞動法律法規專家洪桂彬表示: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將過勞死納入職業病范疇,同時疾病死亡可以認定工亡的情形僅限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以內死亡的情形。對于下班路上猝死則已經脫離了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范疇,很難認定為工亡。
如果系非因工死亡,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賠償成本更多局限于人道主義賠償。雖然也有部分勞動者或其家屬通過主張侵害身體健康權為由提起訴訟,甚至獲得部分賠償,但這樣的案例仍然居少數。按照侵權責任邏輯,原告方應當需要舉證侵權行為與實際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民間風俗的考量,員工死亡家屬很少執行尸體解剖查明死亡原因,故多數案例仍以員工家屬敗訴而告終。
同時,根據《勞動法》規定,即使經員工同意加班,每天也不得超過3小時。2004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加班,最高處罰也就500元。通常,工時加班應屬于勞動基準范圍,應該被嚴格遵守,但是由于違法成本較低,勞動者舉證困難,導致企業加班文化盛行。一些互聯網公司明知加班違法,仍然愿意鋌而走險正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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