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結一起因在家加班突發急病身亡引發的索賠案件,法院認為,為了單位利益,職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繼續占用個人時間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單位沒有做完的工作繼續帶回家做,對很多人來說恐怕已經司空見慣,更別說這幾年疫情防控期間越來越常見的居家辦公狀態,正因為如此,由于居家處理工作引發的工傷認定案例才更引人關注。2022年3月,最高檢數據顯示,過去一年,全國范圍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200余件,比2020年上升60%,這還僅是由檢察機關介入的相關案件情況。
本案中,當事人“下班后,仍使用微信處理工作”,而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的最后推送信息時間19時22分,與引發猝死的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可能成為前期不予認定工傷的主要理由。二審法院考慮到突發疾病“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階段和過程”,在19時22分后石某宇再無推送信息,進而認定其符合“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辦案法官表示,科技進步、遠程辦公背景下,“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
其實在2018年5月,�?谀辰處熂抑信淖鳂I猝死的工傷認定官司就曾一路打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終亦支持“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判斷,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即便沒有疫情原因,突破傳統工作時間、工作場景的工作行為也已經成為很多行業、領域的常態,在此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傷亡的情況并不少見。而在各地爆出的相應個案糾紛中,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但司法判斷與之相左的情況時有發生。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披露的本案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和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由此可知,作為司法判斷一部分的一審判決,此前也持“不予認定工傷”的態度,并非全似此前常見說法所言僅是行政與司法判斷在工傷認定尺度與標準的不同。
對工傷認定標準中的一些焦點問題(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一方面是從行政到司法的判斷需要不斷地統一認識,另一方面也需要勞動者一方盡最大可能保存和固定證據,有非常強的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相關的各種證明資料,包括郵件往來、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畢竟一旦引發糾紛,法律判斷的基礎可能就是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
互聯網場景下,傳統意義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已經今非昔比,在關系到勞動者切身權益的工傷認定問題上,同樣需要立法、司法與行政的標準共識,需要通過個案法律判斷的不斷重申來給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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