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隨著高溫天氣臨近,國家4部委日前聯合修訂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目前意見征集已結束。意見稿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江蘇省人社廳和南京市人社局進行了相關解讀,氣象專家對其中的高溫界定問題進行回答。
【首次:界定高溫天氣度數】
意見稿首先對辦法適用人群及最高氣溫作出界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案邷靥鞖狻敝傅厥屑壱陨蠚庀笾鞴懿块T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解讀]目前,我國唯一一部高溫作業可參照的法規是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及田間作業。事實上,各行各業都面臨防暑降溫問題。意見稿則把范圍幾乎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勞動者。
到底多少度才算“高溫天氣”呢?過去法律法規在這一塊是空白,對于企業來說既可以理解為38℃,也可理解為35℃�,F在意見稿明確了35℃以上就是高溫天氣,且以當地氣象臺發布的為準,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再不能自己說了算,勞動者權益有了法律保證。
【規范:高溫作業時間】
意見稿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同時明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下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解讀]過去,暫行條例沒有規定高溫津貼,意見稿則把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不過,意見稿規定“35℃以上的高溫才能拿高溫津貼”,有關負責人認為這一條有些粗線條。江蘇一直是按照衛生部等四部門于2007年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來確定發放高溫津貼范圍的,比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011年6月,江蘇省人社廳發布《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再次重申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對非高溫作業,不再設高溫津貼標準,可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等方式,合理確定津貼標準。企業按上述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按照規定稅前扣除。但是該標準并不具有強制性。
當前,江蘇省正在修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擬將發放高溫費通過立法成為強制要求,兩種情況必須發放高溫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國家規定標準以下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認定是按預報還是實況?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高溫天氣”的規定,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字面上理解,判斷的依據是氣象臺發布的天氣預報,也就是天氣的預測,但預報氣溫并不等同于實際氣溫。比如氣象臺預報第二天南京的最高氣溫是34℃,但第二天的實況顯示,當天的最高氣溫超過35℃,如果當天有作業的工人中暑,那么工傷認定的判斷依據是哪個?對此,有關人士認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應該予以明確。
目前江蘇省氣象臺和南京市氣象臺的網站上,都可以查詢全省各城市的實況氣溫以及分布在全市各個站點的實況氣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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