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座美麗的城市。但是對湖南籍搬運工周雪明而言,這座城市留給他的,是無盡的絕望。他因工傷和老板發生勞動糾紛,在收到裁決書那刻即決定赴死,將一瓶農藥一飲而盡,大難不死。近日,雙方達成協議,領班一次性補償周雪明1 .2萬元,并在勞動部門簽訂私了協議。1 .2萬元,包括此次喝農藥的醫療費7000多元,工傷補償只有4000多元。簽協議當晚,周雪明就啟程回湖南老家,他說“不打算再來佛山了”。)
周雪明的遭遇令人同情,而更讓人心情沉痛的是,還有千千萬萬個周雪明“潛伏”在數以億計的龐大外來工群體中,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周雪明的遭遇就會不斷重演。應該說,在周雪明工傷事件中,老板、政府仲裁機構都有自身的難處,一味痛斥老板絕情、仲裁機構有失公正似乎也有些過分。而在周雪明眼里,所有維權途徑已全被堵死,唯有以死抗爭。)
我們都知道,維權一定要理性,走極端是不可取的,最終只能害人害己。但是當理性、合法維權之后,仍然看不到希望,是不是太殘酷了?以死相拼固然不值,但是還能用什么更好的方式為自己討個說法呢?
當前勞動者處理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途徑有以下幾種:
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是由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調解;
三是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和調解是一種較為便捷的途徑,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內置于用人單位的體制內,實際效果往往極為低微。盡管從理論上講勞動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因維權之路太坎坷而迫使許多人采取極端方式討要說法,比如喝藥、跳樓、持刀傷人等,即便如此,最終也討不到什么說法,還要為不理性行為付出代價。)
勞動監察部門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共同“娘家人”,雙方發生糾紛,“娘家人”應該出面調解,不偏袒任何一方。不管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還是工人在“敲竹杠”,勞動監察部門都應該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予以處罰。盡管從法理上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平等的主體,但是一旦雙方發生糾紛,勞動者天生處于弱勢。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處理問題時,要多考慮勞動者一方的困難,在政策和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盡量向勞動者靠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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