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河北省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按照通知,我省區域內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屬地管理原則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冀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機關單位以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為0.5%。本單位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按《機關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表》執行。
通知指出,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事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和河北省相關政策執行。工傷保險費由省級經辦機構直接征收的,其工傷事宜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按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發生工傷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和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公務員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河北省相關政策執行。其中,定期傷殘費用、喪葬費用不重復享受。
機關單位按照通知參加工傷保險后,工作人員病故或因公經民政部門認定為烈士、因公犧牲的,仍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支付。屬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其病故一次性撫恤金與工亡一次性補助金不重復享受。
通知實施前的工傷人員,其參保后新發生的用于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我省相關政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照工傷發生時的政策規定由原渠道保障。
機關單位工傷人員按照組織決定或經批準,在機關單位之間或與其他單位交流的,不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機關單位工傷人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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