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場、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賀蘭縣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已經2012年1月16日縣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賀蘭縣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7號)及《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寧人社發〔2011〕338號),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區、市關于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文件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管,逐步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幸福賀蘭做出貢獻。
二、部門職責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銀行專戶,專戶專儲,專項支取。對于沒有依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自行施工的企業,由各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補繳。
2、每月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工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對在建項目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查處。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對2012年起新開工建設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憑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否則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違規批準開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無法解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全部責任。
2、對2012年續建工程申請復工項目,必須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憑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剩余工程造價的4%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未足額繳納的,不得批準復工。違規批準復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無法解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全部責任。
3、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自行開工建設的工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成立即停工并補辦相關手續。
(三)經濟發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務局、交通運輸局、德勝工業園區、暖泉工業區、各鄉鎮場、習崗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要根據年初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各分管副縣長簽訂的《賀蘭縣人民政府工作責任書》要求,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及時妥善處置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在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復工前必須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費憑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書。違規批準開工、復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無法解決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四)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管理、使用、退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企業予以糾正。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單位,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五)人民法院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的案件,要做到“快立案、快審判、快執行”。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工起訴案件,視情況減交、緩交或免交訴訟費。
(六)公安局負責對每年進入我縣的農民工查驗其身份證件,并實名登記備案,以防惡意討薪事件發生,并配合各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做好因拖欠工資而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處置工作。對惡意欠薪、逃匿,以討薪達到非法目的等惡性案件,要依法從快從重查處。
(七)司法局負責支持、引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對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可協助農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八)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經營性活動中嚴把審查關。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得參與下一年度我縣土地招標、拍賣等經營性活動。
(九)工商局負責加強用人單位誠信制度建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堅決取締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并在用工單位申請營業執照、年檢等過程中依法查驗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對存有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手續。
(十)總工會負責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工會組織,加大對困難農民工的幫助力度,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指導企業、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加強對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參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
(十一)信訪局負責農民工上訪案件的協調處理,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案件的轉辦、交辦、督辦工作。
三、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納、使用、支取與返還
(一)繳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或工程開工報告前,按下列標準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至指定的銀行專戶:
1、建設單位按工程中標價的2%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2、總承包施工企業和不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承包企業按工程中標價的2%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使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施工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1、施工企業未按勞動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行為且被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2、因施工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引發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或其它惡性事件的;
3、施工企業負責人、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勞務承包人規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5、建設單位因惡意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6、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下列程序支取:
1、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接到勞動者欠薪投訴或舉報后,依法進行調查核實,確定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
2、舉證。相關當事人(企業)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說明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證據材料等;
3、支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做出責令改正決定而相關當事人(企業)逾期不改的,經縣農民工工資清欠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確定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金額,并通知相關當事人(企業);
4、支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相關當事人(企業),在查驗農民工身份后,將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過“一卡通”形式直接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
收繳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剩余部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期責令有關企業繼續予以解決。支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相關當事人(企業)限期等額補繳已經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沒有補足已支取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該項目不得繼續施工。逾期未補繳的,由縣農民工工資清欠領導小組對該企業進行通報批評,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降低該當事人(企業)誠信資質等級,對已竣工工程不予驗收。
(四)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下列程序返還:
1、工程竣工驗收后,相關企業填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表》,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各行政主管部門;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相應施工場所或主要媒體上公示15日;
3、公示期滿后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7個工作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向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一次性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余額及銀行利息。
四、工作要求
(一)人社局及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應當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方便勞動者舉報投訴。對舉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管理、使用和退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人社、住建、交通、水務、工業園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二)各工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該繳納的未繳納、該補齊的未補齊、該發放的未發放、不該發放的發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依法嚴肅處理。
(三)用工單位提供虛假資料,證明已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或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限期責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四)具體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收繳、支出、補足、返還等方面出現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銀行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憑證、挪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流失的,由銀行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流失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銀行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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