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狀”無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來源:網絡收集 發布時間:2011-09-06 16:08:00 瀏覽量:
山東工人報 臨沂市民王某幾經周折,終于應聘到一家旋切機廠上班。進廠時,廠里拿出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勞動合同讓他簽字。該合同中規定,職工必須按操作規程嚴格操作各種機器設備,如因違規操作而發生傷亡事故,工廠概不負責。因工作來之不易,王某未多加考慮便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
在一次工作中,王某不小心將自己的一個右手指切掉,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工廠在承擔了王某的醫療費后,拒絕再對他的傷殘進行任何賠償,理由是王某的損傷是因為他違規操作造成的,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應由他本人承擔全部責任。王某多次與工廠負責人協商未果,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工廠賠償其各種費用2萬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王某所受的傷為工傷無疑。《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合同法》更是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中,旋切機廠為了轉嫁生產經營風險,在勞動合同中故意與勞動者簽訂“生死狀”,將工傷責任完全推給勞動者本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仲裁委裁決:旋切機廠賠償王某各種費用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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