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堵、車禍、遲到、摔傷……近日全國各地普降大雪,這讓上班的市民遇到了不少難題。面對大雪所引發的這一系列問題,市民該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廠房被壓塌,不能送貨,游覽受阻……大雪也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了不少的困擾。面對這樣的“雪后難題”,人們該如何處理?
廠房 大雪壓塌 誰來擔責?
案例:李某,私營企業主,租賃別人的房屋作為自己工廠的廠房。大雪之后,廠房被大雪壓塌了,造成經濟損失達200多萬元。而該房屋沒有參加財產保險。
解釋:一般來說,質量合格的房子不會在大雪中被壓塌,可見所租的房子是有質量問題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東有義務保證所出租的房屋質量合格,符合安全居住要求,并有及時修繕的義務,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他人損失的,房東要承擔責任。據此,李某可以向出租方索賠。
路滑 摔傷骨折 是否工傷?
案例:早上一出門,市民白女士便傻了眼,外面是白茫茫的一片。是騎車、乘坐公交車還是打車上班?這么大的雪,路堵得肯定很嚴重,最后,白女士還是選擇騎車上班。路上,自行車車輪在積雪上碰到一塊小石頭,車輪猛地打滑,白女士當即被摔了出去,左腿受傷后疼得站不起來,后經醫院診斷,其左小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療。白女士趕緊向公司領導請假,并咨詢工傷事宜,但被告知:這種受傷不屬于工傷。白女士將信將疑。
解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其有兩個條件:一個條件是在上下班途中,必須是正常上下班時間和上下班必經的路上;另一個條件是必須是機動車事故傷害。案例中,白女士符合第一個條件但不符合第二個條件,所以她的事故不屬于工傷事故,不能構成工傷。
封路 延遲送貨 是否賠償?
案例:“很抱歉,這邊今天下起了大雪,周邊高速公路全部封閉,我們的送貨車沒有辦法開出去,希望你們諒解!”大雪后的第二天上午,某貨運公司的業務經理小王不斷撥打著客戶的電話,向客戶道歉,但大多數客戶都對貨運公司不能如期送貨表示相當不滿,幾家當即明確表示:如果貨運公司不能按時交貨,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損失。對此,小王感到很委屈:“雪這么大,高速路封閉了,我們確實沒有辦法送貨!”
解釋:對于貨運公司來說,送貨員需對天氣具備一定的識別和預判的能力。貨運公司有義務提前對天氣進行判斷。案例中,若之前天氣預報已預報到下雪,那么貨運公司有理由能預判到第二天高速公路會封閉,此時對于貨物的延遲送達,雙方若無明確約定,則應由貨運公司承擔責任。雙方之前有過約定的,按照約定來實行。
改期 耽誤游覽 是否合理?
案例:甲旅行社接待某地旅游團。按照合同約定,該旅游團在北京游覽4天,其中第二天游覽長城。甲旅行社委派導游王某擔任該團陪同。王某無正當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該旅游團的同意,擅自對游覽日程作了變更,將游覽長城改為離京前一天,而將第二天改為購物。該旅游團對此變更曾提出質疑,但王某對此未作解釋。不料,第三天天降大雪。第四天晨,該旅游團赴長城,車至八達嶺山腳下,積雪封路,不能前行,該團只得返回。隨后,該旅游團書面向旅游局投訴,要求甲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甲旅行社辯稱,變更旅游行程屬導游個人行為,與旅行社無關;而導游王某則辯稱,未能游覽長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屬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首先,王某的辯稱是不合理的。由于導游王某擅自改變旅游行程,才碰上大雪封路,造成該旅游團未能游覽長城,不屬于不可抗力,所以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終止導游活動。”本案中,導游王某擅自改變旅游行程,變更接待計劃,造成旅游團未能游覽長城,違反了合同約定,當屬違約行為。
其次,旅行社的辯稱不合理。導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為應視為旅行社的行為。旅行社必須對其委派的導游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本案中,旅行社違約在先,不可抗力發生在后,所以旅行社應對此承擔責任。導游擅自改變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等費用,并賠償同額違約金。甲旅行社賠償旅游團損失后,可以向導游人員王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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