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縣城郊農民趙安做夢也沒想到,一只極為平常的啤酒瓶竟為自己招來一場災禍,為依法索取傷殘補助又被起訴到法院,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做為被告竟贏得了一場官司,如愿獲賠。
現年62歲的趙安,原是沈丘縣城郊一名普通的農民。為了結束世世代代面朝黃土北朝天的日子,2001年,年近花甲的他來到沈丘縣某啤酒公司上班,從事裝卸工作。公司為他發放了工作用胸卡出入證,并辦理了人身保險。2003年2朋13日晚,趙安在工作中因啤酒瓶突然爆裂將其左眼炸傷。沈丘縣人民醫院確診為左眼視網膜脫離。經治療于2003年3月17日出院,醫療費用由沈丘啤酒公司支付。2003年12月1日,沈丘啤酒公司與趙安之妻簽訂了1份協議書。其內容是:一、公司一次性補助趙安今后費用3000元。二、今后雙方無任何糾紛,屬一次處理終結。三、本協議自即日起生效。趙安之妻在協議書上按了指印。當日沈丘啤酒公司給付趙安之妻醫療費3000元。
事發后,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趙安為五級傷殘等級。后趙安申請仲裁,沈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沈丘啤酒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趙安工傷津貼11760元、置假眼費用9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840元、傷殘撫恤金從2006年3月到2006年10月,共8個月,每月343元計2744元,以后每月支付343元。從以上款中扣除沈丘某啤酒公司已支付給趙安一次性補助費3000元。沈丘某啤酒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沈丘縣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勞動關系明確,趙安被炸事實清楚,趙安在傷情穩定后,因眼球摘除影響勞動能力,需安裝假眼進行后期治療,為此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并要求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置假眼費用、工傷后停工期間的工資、傷殘補助金、撫恤金等費用。被告的工傷治療并沒有結束,申請仲裁時不超時效。沈丘啤酒公司與趙安之妻簽定的協議書,不能證明趙安之妻是受趙安的委托,收條上寫的是收醫療費3000元,而非一次性補助費,并且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對趙安沒有約束力,屬無效協議,趙安之妻依據協議收到的3000元醫療費應當如數返還給沈丘啤酒公司。趙安在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490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原告應當支付被告12個月的工資計款5880元;一次性支付給被告16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從2006年3月8日起每月按趙安月工資的70%發放傷殘津貼。依法判決沈丘啤酒公司支付給趙安工傷停工留薪期12個月的工資5880元,支付給趙安一次性傷殘補助7810元,2006年3月份起,按每月343元支付給趙安傷殘津貼,假眼費用9000元。
至此,因啤酒瓶炸傷工人眼勞動糾紛一案全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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