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傷并非都算工傷
作者:Ft22 來源: 發布時間:2015-07-25 08:19:00 瀏覽量:
【案情回放】
某實業公司為職工徐某申報工傷,申報材料中陳述徐某請假到學校開家長會,會后在返回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要求認定工傷。社保部門在審核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方向和路線與單位所在路線不一致。徐某是開完家長會后,在送小孩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的傷。
【案例評析】
本案例涉及到上班時間請假辦私事是否屬于上下班目的的界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班或下班為目的,如果職工早上去單位途中先去吃早飯再到單位,或下班后順便買菜、接孩子放學回家等,應屬上下班途中。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工作或日常生活中沒有必然緊密聯系的其他事務,則該過程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目的如何判斷合理,《規定》指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認定工傷。這里講日常所需要的活動擴大到了“生活”范圍,需要極為審慎對待。實踐中,即便是“順路”,與工作沒有或很少有關聯的“生活”上的行為,不能認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為。也即“生活”行為必須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且與工作相關的行為”。此案中徐某到學校開家長會后送小孩回家,不應視為上下班目的,所以不能認定徐某受傷是在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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