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于2015年3月到某交通建設公司在某縣國道改建項目工地從事鋼筋工。2015年7月2日,胡某在作業時不慎從高處摔下,致使全身多處受傷,就近送醫后住院治療了三個多月。因交通建設公司項目部工作人員對工傷保險經辦的相關規定不了解,公司工作人員并未在胡某入職該公司工作后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其名冊。直到2015年10月初公司到人力社保局咨詢時,交通建設公司才了解到項目已經在開工前就按工程造價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但在用工時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申報花名冊。10月10日,交通建設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補報了花名冊,并同時向人力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6年3月,胡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胡某住院治療期間,因其傷情嚴重,其超出工傷保險用藥目錄范圍以外的醫療費有2萬多元。且因某交通建設公司未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用工花名冊,在某交通建設公司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花名冊前發生的醫療費社保基金不予賠付。后因雙方協商不成,胡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某交通建設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墊付的醫療費等共計51萬元。
【爭議焦點】
胡某住院時超出工傷保險用藥范圍以外的醫療費如何承擔?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某交通建設公司一次性賠償胡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3.63萬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評析】
在工傷事故發生后就醫時,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都并未考慮到超范圍用藥這一問題。在醫治過程中,由于醫療的專業性,基本上就是醫生怎么治就怎么治,等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時才發現很多費用不能賠付,致使雙方在這塊醫療費的承擔上產生糾紛。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都對上述費用的承擔并無異議,但也經常遇到有用人單位不愿承擔或個別勞動者過度治療引發爭議。我國工傷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傷職工最基本的醫療需要。《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進行急救、搶救期間,用藥、診療范圍原則上不受“工傷保險三個目錄”限制,由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救治需要實施救治。在治療過程中,如工傷醫療機構已向工傷職工說明,工傷職工自行選擇超出目錄范圍的治療方案所產生的費用,未經用人單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傷職工承擔。已經用人單位或基金同意的,該費用由同意的承擔。我省仲裁機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啟示思考】
工傷賠償類案件,案情相對較為簡單,《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及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一系列規定,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雖然對勞動者保護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但在待遇支付方面仍屬于基本保障。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盡量降低、杜絕工傷事故的發生。對發生的工傷救治,除急救、搶救外,原則上應在工傷醫療目錄內進行治療;對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或過度治療的,一般由工傷職工自行承擔。(浙江省2016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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