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于2016年3月30日經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派遣至某餐飲公司從事廚師工作。工作期間居住在該餐飲公司安排的員工宿舍。2016年5月31日陳某工作結束后于14時左右回員工宿舍洗澡更換衣服,15時左右從就近的汽車站乘車回老家休月假,18時許陳某乘車到達本地后騎自行車回老家途中與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導致陳某受傷,陳某在該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分歧】
本案存在兩種觀點:
1、陳某受傷應當算工傷。陳某是在下班合理區間和合理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陳某受傷不算工傷。陳某超過了合理時間和路線,其受傷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能認定工傷。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節假日回家休息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現象,有的是從外地打工回家,有的從本地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也有的從城市回農村等等。如果將上述這些情況下班當天后回家過節假日發生非本人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一概認定為工傷,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擴大理解,不符合該法條的立法目的。適用該法條應把握合理的時間和合理路線。筆者認為,合理的時間應該是下班后庚即時間,即無間斷;合理路線應理解在職工每天下班后能夠正常回家的路線。如果職工平常居住在單位提供的宿舍或租住在工作單位附近,不是每天回家理居住生活,只是偶爾回家或過節假日回家,則其回家路線不屬合理路線。本案陳某平時居住在單位提供的宿舍,受傷當天下班從工作崗位回到宿舍即完成了當天的下班過程,其再從宿舍回老家休假不能視為下班過程的延續。因此,本案中陳某的受傷不能視為其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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