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向單位提出增加賠償,法院支持
發生工傷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雙方往往通過簽訂工傷待遇賠償協議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勞動者事后對已履行的賠償協議不滿,向用人單位提出增加賠償時,他們的訴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日前,長沙天心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子。建筑工人受傷后與單位簽訂賠償協議,可當工傷鑒定出來,他反悔了,提出增加賠償。
因工受傷,雙方簽訂協議賠2萬元
2016年12月4日,鄒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項目工地上作業時摔下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某建筑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以及護理費。
2016年12月28日,某建筑公司與鄒某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約定某建筑公司賠償鄒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一切費用2萬元;賠償款現付1萬元,預留1萬元作為鄒某配合某建筑公司申報工傷鑒定,并于鑒定做完后一個月內支付。協議簽訂后,某建筑公司向鄒某支付1萬元賠償款。
事后反悔,受傷人員提請勞動仲裁
鄒某出院后,鄒某向長沙市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7年2月8日,長沙市望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鄒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鄒某傷殘等級為9級,由于受傷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鄒某對之前的賠償不滿意,于是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并要求撤銷已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
2017年9月25日,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決定由某建筑公司支付鄒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419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9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928元;支付鄒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7964元。
某建筑公司對裁決不服,向天心區法院提起訴訟。
顯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銷原賠償協議
天心法院審理認為:鄒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為9級傷殘,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某建筑公司應當對鄒某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付責任。
某建筑公司以雙方已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為由,認為不應當向鄒某支付任何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某建筑公司、鄒某之間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但該協議簽訂時,未對鄒某所受傷害是否構成工傷作出認定,傷殘等級亦未作出鑒定,該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某建筑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補足鄒某協議中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天心區法院一審判決:某建筑公司向鄒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102275元(已抵扣已支付的10000元);支付鄒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7964元。
某建筑公司對判決不服,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可申請撤銷
辦案法官方群英稱,對于因工傷待遇賠償協議形成的訴訟,有三方面的問題值得注意:
1.勞動者簽協議時是否對工傷狀況及工傷待遇充分知情。簽協議前,勞動者是否進行了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協商處理的內容是否明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與標準,以此判斷勞動者是否具有工傷待遇賠償標準的判斷能力。
2.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沒有經驗、處于危困狀態,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認定為顯失公平。
3.對協議不服的救濟處理。如果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可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撤銷,由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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