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企業與勞動者法制觀念的提高,勞動案件呈持續高位運行,其中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而對于受傷職工來說,最關心的問題是能否認定工傷,認定工傷后如何得到賠償?在“五一”勞動節即將來臨之際,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通過三則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醒企業規范用工行為,傳授勞動者依法維權,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員工承諾無需繳納社保費 工傷后能否向單位索賠?
年逾五十的張某因原單位改制成了內退人員,2016年7月,張某在某之名公司重新找了一份電工的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一年。之后,張某向某之名公司寫了一份《聲明》,主要內容為:因原單位繼續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退休為止,故張某不需要某之名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承諾在任何時候均不會向公司主張社保要求。2017年2月,張某在為某之名公司工作時受傷。經鑒定,認定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確定致殘程度為八級。
2018年3月,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與某之名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18年5月,仲裁部門作出裁決,確定某之名公司支付張某各項費用20余萬元。某之名公司不服,訴至梁溪法院,要求確定某之名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某之名公司訴稱,張某的社會保險費一直由原單位繳納,并且張某也書面承諾無需某之名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在勞動仲裁案件審理時又提出與某之名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請求確認某之名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張某辯稱,其要求與某之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為享受一次性賠償,某之名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要求某之名公司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與某之名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張某在某之名公司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因某之名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無法由社會保險部門負擔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為此某之名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張某與某之名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某之名公司全額支付張某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20余萬元。
法官點評 :
本案中,某之名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進入某之名公司工作,某之名公司按月支付工資,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某之名公司應按照規定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某之名公司認為不需要支付張某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有二:一是張某自愿書寫的放棄聲明;二是原單位已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法院未采信的原因也有兩點:
一是,張某出具的放棄聲明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二是,工傷保險費用實行的是行業差別費率,不同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納要經辦機構特定的審核,不能代為繳納。本案中,雖然原工作單位已為張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但仍不能免除再就業用人單位某之名公司的繳納義務,也就是說,張某在履行某之名公司職務過程中遭受工傷,不能以原單位名義向社保基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在此提醒一些用工單位,不論是正式職工,還是再就業的原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都應該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不要企圖逃避這一法律責任。勞動者的放棄聲明也不能成為用工單位的“免死金牌”。員工未按實際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后無法由社會保險部門負擔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只能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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