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冒名入職者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屬于工傷,依法應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其沒有與社保部門之間建立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無法從工傷保險部門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黃某堂等人訴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不履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案
基本案情
傷亡職工藍春某于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職第三人處。2015年12月15日,藍春某在單位突發疾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工傷。
2016年9月22日,黃某堂等人及深圳某加工廠申請工傷待遇補償,市社保局于同日受理并作出《深圳市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受理通知書》。經核實,藍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就職深圳某加工廠處,直至2015年12月15日,藍春某一直是以“藍翠某”名義在深圳某加工廠處工作,深圳某加工廠從2013年10月起以“藍翠某”名義為藍春某辦理社保參保手續。馬山縣公安局合群派出所出具一份《證明》,證明藍春某于2013年10月23日以藍翠某身份應聘到深圳某加工廠處;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藍翠某本人一直在老家廣西南寧市居住。
2016年10月27日,市社保局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認定深圳某加工廠及黃某堂等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市社保局提出的要求藍春某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賠付,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的有關規定,決定不予批準。黃某堂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傷亡職工藍春某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而亡,屬工傷,但藍春某并非以自己名義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未與市社保局之間構成工傷保險法律關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傷保險待遇不予支付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確認。判決駁回黃某堂等人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提醒了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要做好審查,包括但不限于真實身份的核對,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也對勞動者應誠信入職以防糾紛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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