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是全球體育界最具影響力的單項體育運動。為了在九十分鐘的時間里充分展現實力,足球俱樂部往往在賽前采取封閉集訓,對足球運動員的訓練、飲食、作息等進行嚴格控制。休息期間,既是封閉集訓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在一定意義上也具有“保障休息即為比賽備戰”的性質。那么,足球運動員在封閉集訓休息期間突發疾病死亡,能夠認定為工傷嗎?
封閉訓練期間,足球運動員猝死
小偉系第三人某足球俱樂部的簽約球員,平時住在俱樂部提供的宿舍內。根據俱樂部安排,其旗下簽約球員將于2017年7月16日參加聯賽比賽,所有隊員均需提前兩天進行封閉集訓,7月14日、15日屬于封閉集訓期。
7月14日晚,小偉與室友住在宿舍。7月15日上午,小偉在宿舍內仰臥于床,室友呼之不應,經醫療急救中心到場確認死亡。8月11日,第三人對小偉死亡一事申請工傷認定。經補正申請后,被告某區人保局于9月8日予以受理,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12月12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偉為“符合劇烈運動、高溫等因素誘發青壯年猝死綜合癥所致的急性死亡”。
2018年1月16日,被告某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小偉父母不服,向市人保局申請復議。2018年4月19日,市人保局作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復議決定,并送達各方聯系人。小偉父母仍不服,起訴請求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認為屬于工傷,要求人社部門重新認定
小偉的父母認為,小偉的死亡符合工傷認定情形。小偉根據俱樂部規定及安排,于2017年7月15日回隊進行封閉集訓,系工作時間;該期間不得外出,俱樂部對宿舍實施嚴格管理,賽前的休養、備戰都離不開宿舍,小偉系死于工作地點;小偉死亡前從事的系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符合突發疾病死亡的條件。
被告某區人保局則認為封閉集訓期間有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區分,不能將休息期間死亡的情形認定為工傷。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市人保局同樣認為其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故兩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足球運動員的封閉集訓期,系為比賽而備戰,具有強制性、臨時性、緊湊性、集中性、封閉性等特征。在此期間,足球俱樂部對足球運動員的作息、飲食、訓練等進行嚴格管理,包括查房、不得隨意外出、晚上必須住在宿舍等。
小偉應俱樂部要求所進行的封閉集訓,目的在于為即將開始的比賽備戰,具有緊密的工作相關性。同時,基于封閉集訓備戰的整體性,不能將工作與休息完全割裂開來,在無證據證明小偉的行為超出該期間應有的備戰因素的情況下,應視為小偉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旨在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封閉集訓帶有明確的工作目的與任務,在不能證明系備戰外因素所致的情況下,在此期間所受的傷害應偏向于認定工傷。
據此,浦東法院判決撤銷被告某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被告市人保局作出的復議決定,并責令被告某區人保局重新作出認定。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浦東法院主審法官孫忠耘認為,足球運動員在封閉集訓期的休息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需結合足球運動員的職業特性及封閉集訓期的特征進行認定。
工作相關性是認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重要因素。認定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既不能無限度地擴張與泛化,也不能將其嚴格限定為日常辦公時間及辦公區域、地點,而應考量與工作的相關性。如本案中的“備戰性”,系認定“封閉集訓期宿舍內休息時間”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重要考量因素。
足球運動員封閉集訓期內的休息時間具有特殊性。足球運動員在封閉集訓期從事的訓練、理療、休息活動,是為了調整狀態、備戰比賽,應視為一個整體期間,不能將工作與休息完全割裂。因此,在該期間內帶有受約束性質的休息,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休息時間”,具有明顯的工作因素介入性。
傾斜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視同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其制度價值本身具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考量,從體恤、照顧勞動者及其親屬的角度出發,突破了工作與傷害的因果關聯性。在這種價值原則支配下,當某一法律事實的認定具有兩種以上可能性時,應當采取有利于勞動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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