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2月8日20時許, 某污水處理廠職工張某因私事未經單位允許擅自離開門衛值班崗位騎自行車外出,在返回單位的途中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后張某的父親向所在單位提出工傷申請,單位不承認張某的工傷。張某的父親認為其子的死亡屬于工傷,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以張某所受傷害的原因既與上下班無關又非因工外出為由,不予認定張某受傷為工傷。
張某的父親不服,向當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裁決結果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以張某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六) 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規定為由,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張某受傷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本案中,張某受傷最終沒有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本案事實較為清楚,主要難點是對張某外出行為的定性,即張某擅自外出行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工外出情形。如果張某外出行為屬于二者之一,則都應該認定張某受傷為工傷。
本案中,職工張某的父親認為,張某的工作屬于晝夜執勤,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和工作環境等事情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屬于無固定工作時間的人員,因此事故發生時應當屬于上下班途中。
但廠方舉證認為:一是張某所在單位對門衛制度、值班制度均有明確的規定,張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恰好是春節期間,單位針對春節期間的值班制度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在值班期間必須確保廠區內平安無事,并且就值班問題還專門召開值班人員會議,明確切忌在單位值班期間出現脫崗現象;
二是張某確實在工作時間未向單位領導請假的情況下擅自外出,脫離工作崗位,在從其弟弟家返回單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而非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三是張某擅自外出,并非單位委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外出的情況,也非因工外出。
根據職工家屬及廠方的舉證,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后確認:張某外出行為,系在工作期間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私自外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與工作無關,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工外出規定。
因此,雖然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張某受傷并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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