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期間或下班途中,因第三人造成損害,經統籌地區的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員工可以同時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嗎?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為,職工與社保機構成立行政法律關系,而發生第三人所造成的傷害,受害人與侵害人形成的是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兩者是性質完全不一樣的法律關系。因此,兩者請求權的基礎也完全不一樣,在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后,還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主張依法支付相應的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簡介】
一、 金某生前系貴州某公司職工,2012年8月26日,其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公司自金某入職起即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2012年12月25日,貴州某人力資源局作出決定書,認定金某系工傷。
三、 金某近親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2013年7月15日,法院判決對原告要求的死亡賠償金329900.20元和喪葬費15729.00元予以支持,且以獲得賠償。
四、 后,金某近親屬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局履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00元、喪葬補助金15729元、每月撫恤金939元。
五、 [社保局稱金某近親屬除享受民事侵權賠償外,可以行使尚有的工傷保險補償請求權用以補足,而不是重復賠償,向金某近親屬支付了工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額106299.8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社保局向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天內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29900元及喪葬補助金14886元給金某近親屬。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醫療費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不只是打官司時才想到律師,提前防范法律風險,才能更大化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728.html
上一篇:下班回家后因中暑陷入重度昏迷,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工傷認定中:保安搬開發商的椅子出去的行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