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串崗”幫助同事完成工作,但卻因此而受傷這樣的情況能算工傷嗎?趕緊學起來!
案情簡介
今年1月,小明入職廈門某機械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機臺操作員。自上班之日起,即被安排到1號生產線負責操作4號機臺。
3月1日上午,他在工作時,隔壁生產線的老林讓他幫忙看機臺。因兩人關系較好,小明到了2號生產線幫助老林操作機臺。
因對2號生產線的機臺性能不了解,小明操作不慎割傷右手,傷情嚴重被送往醫院治療。
關于工傷認定問題,單位認為,小明的工作崗位為1號生產線4號機臺,在未經上級領導的同意下,私自串崗操作不熟悉的機臺才導致受傷,而非在本職工作中受到傷害,屬于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不幫其申請工傷認定,并不予賠償。
專家點評
與工作相關的“串崗”行為屬工作原因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并未設定為“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工作,以及因本職工作原因而受傷”,且目前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未做限制解釋。
可見,單位認為不在本職崗位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認識是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做了限制性解釋,沒有法律依據。
小明雖然不是在本職崗位上受傷,但其“串崗”所從事工作與其本職工作具有一定關聯性,且也是為單位創造經濟效益,因此應當認定為屬于工作原因。
“串崗”不影響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不可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外,即使勞動者自身存在過錯,用人單位也不能免責。
關于“串崗”的行為只涉及到勞動者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影響勞動者的工傷認定。
因此單位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是不正確的。
當然,如果一些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比如因私人原因“串崗”聊天,嬉戲等,應無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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