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被人打傷,哪些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案例1】拒絕工作安排被上司打傷
孫某是M公司的保安,在2017年10月9日早上,孫某的頂頭上司保安隊長張某,在安排當天工作時與孫某產生爭執。
張某安排孫某去巡樓,張某說自己腳上有傷不能去巡樓,然后張某說其不服從工作安排。然后兩人就爭吵起來,光動嘴不過癮進而出手過招。幾個回合下來,孫某被隊長撂倒,進醫院診斷后,孫某被診斷為右耳鼓膜穿孔,頭外傷。
被打傷后公司又不管,孫某自己到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孫某不服,向哈爾濱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孫某仍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孫某拒絕服從工作安排,與隊長互毆被打傷,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2】工作時拒絕同事要求被打傷
李某是某大型超市的維修木工,其工作職責是根據商場總務科的安排對商場進行維修服務。
同事老張找到李某,要求為他制作幾根木條,回家做紗窗用。李某解釋說工作時間干私活兒是不允許的,你找科長批條子我再給你做。
誰知老張一伸手就掀翻了李某工作臺,順手就抄起一根木頭砸向李某的頭部。李某頭部受傷被縫4針,住院8天,花醫療費3800余元。
公司認為李某受傷和工作無關,不肯為李某認定工傷。
李某認為,自己的傷是因為工作造成的,應當算工傷。于是自行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3】醉酒后與業主發生爭執
孫某是某物業公司保安,主要負責某商業小區側門站崗及地面停車場收取停車費。
2016年4月20日,孫某值夜班。晚上十點左右,孫某因停車費問題與陳某發生爭執并動手。
打斗過程中陳某將孫某推倒在地,頭部磕在旁邊花臺角上,當場昏迷,后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陳某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刑。
孫某經警方尸檢確認死于顱腦外傷,死亡時體內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5毫克,認定孫某事發時處于醉酒狀態。之后向孫某同事詢問,確認孫某事發前喝了半斤白酒。
在孫某死亡后,由于孫某的親屬與物業公司就孫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等相關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孫某的親屬自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雖然孫某事發時處于醉酒狀態,但根據警方尸檢結論其死亡系外力傷害所致與醉酒并無任何因果關系。將使存在醉酒情節的傷害事故的所有情形一律被排除在認定工傷的范圍外,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最后,孫某被認定為工傷。
可以看出,上班時間與人產生爭執然后被打傷,能否認定為工傷,與對方是客戶、領導、同事還是下屬,都沒有關系。
與誰先挑起的爭執、誰先動的手也沒有多大關系,主要在于,受傷是否因工作引起的。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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