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假回老家參加追悼會,返回公司途中發生車禍身亡,是否屬于工傷?
二審改判,家屬不服申請再審,廣東省高院駁回申請
王某是東莞市佳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因親人去世請假回家參加追悼會,可在返回公司上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王某不幸去世。
經過了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該案最終塵埃落定。一審法院認定符合工傷認定,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撤銷了一審判決,并撤銷了工傷認定。家屬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申請,廣東高院駁回該申請。
員工參加追悼會后 回公司路上出車禍去世
因親人去世,王某在2017年9月13日請假回家參加追悼會,在同年9月16日乘坐親戚駕駛的私家車回公司上班。
在凌晨4時20分,王某的車輛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某腹部等多處受傷,并于2017年9月17日14時30分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調查,東莞交警支隊太平高速大隊確認王某在本事故中不負責任,此后王某親屬向東莞市社保局申請對王某進行工傷認定。
2018年1月5日,東莞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某在本事故中受到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情形,予以認定工傷,并分別送達給公司、王某家屬。
公司稱員工無故曠工已自動離職
對于社保局的工傷認定,王某的公司即佳嘉電子公司不服,于2018年5月2日提起行政訴訟。
公司認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是周六不是工作日,系休息日,地點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不屬于王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另,2017年9月12日起王某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王某于2017年9月12日已自動離職,王某與公司已解除了勞動關系。
對此,東莞市人社局辯稱,從公司提供的材料打卡記錄可知,公司上班是沒有工作日和休息日之分的,因此主張事故發生的時間不是工作日沒有事實依據。
至于公司稱已告知王某被辭退,從王某趕回公司上班的情形可知,王某本人也從未收到過關于其自離或者被辭退的通知。現公司提出王某因自2017年9月12日起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天,視為其自動離職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一審認定符合工傷 二審作出改判
一審時,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此外,佳嘉電子公司每周周二是休息日,事發的當天周六是屬于工作日,而且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實王某事發當日從湖南返回東莞不是上班,因此認定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證據充分,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佳嘉電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中院提起上訴。東莞中院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某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后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屬于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不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致死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為此,2019年3月5日,東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同時撤銷了東莞市社保局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家屬不服申請再審 廣東高院駁回
二審判決下來之后,王某的兒子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二審判決。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為工傷認定行政糾紛,申訴審查的焦點在于東莞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是否合法,重點審查王某是否屬于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所指的“上下班”通常是一個規律性的行為,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某日常居住在公司內的宿舍,回老家后再返程,已經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線范疇,亦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以及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為此,廣東高院作出裁定書,駁回王某家屬的再審申請。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860.html
上一篇:在外地發生工傷,是否可以不在協議機構治療?
下一篇: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因顯失公平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