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三在工作期間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2017年1月被診斷為職業病,后被認定工傷七級。
張三先后14次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的主要診斷為職業性急性硫化氫中毒,其他診斷有高血壓等。
2019年張三在家中死亡,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后”。張三家屬遂起訴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1、張三的死亡與職業病無關?
用人單位主張:“張三兩年后于家中死亡,不能斷定是職業病導致。”
牟平法院:不予采信。本院經審理認為,張三在中毒后,先后14次住院治療,雖其住院期間病例診斷中有其他病癥,但不能以此否認張三受傷及治療的主要病癥,即職業性硫化氫中毒。張三在長時間持續對其職業病進行治療,最終未能治愈因“呼吸衰竭·硫化氫中毒后”于家中死亡。綜合考量,法院認定張三的死亡與其職業病硫化氫中毒有關。
2、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二者只能使用其一?
用人單位主張:“工傷有別于一般的人身損害,在賠償方面適用特別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張三已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用人單位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
牟平法院:此結論錯誤。二者并不相互排斥。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問題。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上述規定內容看,兩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理解為除了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如果獲得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可以繼續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前款內容系告知當事人優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系提示性規定,內容上與《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并不沖突,并非排斥勞動者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綜上,張三死亡后所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能填補其實際損失,張三家屬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應予以支持。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pingxi/9879.html
上一篇:職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發生工傷后能否要求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損失?
下一篇:職工在外單位履職受傷,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