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出游遇車禍 法院認定為工傷
作者:admin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06-06-23 08:24:00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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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0日,重慶某銀行儲蓄科在科長帶領下,一行14人集體到成都春游。當車行至成渝高速公路時,因躲避前方標志,與右護欄相撞,造成重傷3人,輕傷1人的交通事故。職工任茂菊受重傷,骨盆、右髖關節等多部位骨折、挫裂傷。 1999年4月,任茂菊向渝中區勞動局申請工傷性質認定,區勞動局調查后認為任茂菊不 任茂菊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一中院審理認為,由科長帶隊集體到成都春游系全科性的集體活動,不是任茂菊與他人相約外出春游的私人行為。任茂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任何過錯責任,受重傷顯然無辜。此外,渝中區勞動局對《試行辦法》中未列舉的受傷情形認為均不能作為工傷認定的理解有誤,未考慮本案具體情況。法院二審判決,要求當地勞動局必須對受傷職工任茂菊作出工傷性質認定。(《新華每日電訊》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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