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救人遇難,算工傷?
2008年6月,南陽市某公司職工李某下班后與同事一起游泳期間,為搶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難。事后,南陽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李某“南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榮譽稱號。工傷管理部門認為,李某系在私人活動中死亡的,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李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李某的家人不服該認定,最終提起了行政訴訟。
為救人犧牲,就是工傷!
臥龍區人民法院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一致認為:李某舍己救人的壯舉是典型的見義勇為,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是當今社會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并沒有對行為的時間、地點以及行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沒有要求行為必須發生在工作時間內或者公務活動中。只要根據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禁止的情況下就是可以認定的,即只要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不論該行為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該行為應被認定為工傷。
具體到本案來說,李某是為了救助他人而遇難的,不管是在工作期間還是下班之后,不管是私人活動還是公務活動,李某的行為都是一種在沒有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的正義之舉,是一種維護他人生命安全的高尚行為。《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作斗爭的行為。其實在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原勞動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曾明確規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中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兩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李某因見義勇為身亡應當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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