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女許某系外來務工人員,生前被上海靜安區某保潔服務社(以下簡稱:保潔服務社)錄用從事保潔工作。那天,她到單位上班后,卻發現未帶工作牌,遂折返住地去取時,意外發生被機動車撞倒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圍繞許某該起死亡事件被認定為工傷,保潔服務社表示不服,把上海市靜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對許某的工傷的認定。近日,該案件經過二審終審判決,維持靜安區人保局對許某死亡的工傷認定。
安徽籍婦女許某與該保潔服務社簽訂有勞動合同,從事保潔工作有效期至2010年8月20日止。而許某應在2009年2月16日14時10分上班,上班地點在本市襄陽南路淮海路口的嘉華中心。當天,許某在13時12分到達單位后,她發現自己沒有帶工作牌,遂急忙騎自行車趕回住地去取,豈料在13時40分,當許某騎車途徑襄陽北路長樂路口時,突發交通事故許某遭機動車猛烈相撞,導致許某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同年4月17日,保潔服務社向區人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認為雖提出該申請,但聲稱許某的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強調有考勤卡、證人證言等證明,許某于事發當天13時12分到崗,換好工作服,又未經請假私事外出,屬于脫崗行為。遂認定該許某行為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
2009年10月下旬,該保潔服務社在起訴中稱,區人保局認定許某系回住處,取工作牌一節事實缺乏相應證據,請求法院撤銷區人保局對許某作出的工傷認定。
法庭上,區人保局辯稱對許某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事發當天死者許某雖于13時12分打了考勤卡,但并未到正式上班時間,在此期間她回住處,取遺忘在家中的工作牌,應屬上班途中,遂認定為工傷。此外,還提供了保潔服務社項目經理的陳述,公司員工上班一般都佩戴工作牌。與許某合租房屋的親妹妹說,在許某遭車禍后她在整理許某的衣物時,發現了許某遺忘在家中的工作牌,故推測許某是為取工作牌才趕回住處,公司規定要佩戴工作牌上班,否則要罰款。而與許某一塊工作的員工小馬也證實,死者許某對他說,胸卡(即工作牌)好像忘帶了,要回家去拿,也證實公司有必須佩戴胸卡的規定。
死者許某的兒子以案件第三人身份出庭,對區人保局的法律適用沒有異議,也提供了相關是母親回住處取工作牌的證據。
法院認為,區人保局提供的工傷認定調查記錄,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取證,形式符合要求,內容與待證事實相關,其中對證人小馬調查記錄與小馬當庭陳述及向法院提交的書面證詞內容一致,且能與該保潔服務社確認 “單位有上崗須佩戴工作牌的規定,單位處未找到死者許某的工作牌。”保潔服務社認為曾與小馬有過電話錄音,該電話錄音與小馬當庭陳述無明顯矛盾,若有不相一致之處,應以當庭陳述為準。
法院以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對于事發當天死者許某騎自行車外出,是否是回住處取工作牌事實?保潔服務社無證據證明是其他另外的原因,法院認同區人保局和死者許某子女、小馬的證詞,死者許某是騎自行車回住所地取工作牌,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身亡,最終認定死者許某遭受車禍是在“上班途中”,遂在今年3月中旬,二審法院作出了許某屬于工傷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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