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臺風期間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26 10:39:00 瀏覽量:
這次臺風期間,香港有近140人受傷,其中部分人可以認定為工傷。按照香港勞工處制定的《臺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在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告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雇員在上班或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而受傷,劃一定為工傷,雇主需負起《雇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雇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5點半,他在晚上7時遭遇意外而引致身體受傷,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而八號颶風信號正在生效。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要負起《雇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按照慣例,八號或以上臺風警告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香港企業會提前讓員工下班回家,而當日工資結算,一般在雇傭合同內事先訂明。但勞工處指出,臺風和暴雨都是自然災害,即使事先未有訂明工作安全,但雇員由于惡劣天氣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影響而缺勤,雇主不應扣除他們的工資。同樣,他們的勤工獎也不應受到影響。而雇主應考慮發放臺風或暴雨當值津貼給在臺風或暴雨期間工作的雇員。
而對于那些須按訂明的工作安排上班但缺勤或遲到的雇員,雇主不應理所當然地扣除他們的工資,而需查明原因,并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
在假期方面,如雇主減少雇員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用以補償因發出8號或以上颶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即屬違法。同時,如雇員因惡劣天氣而不能上班或遲到,雇主不應因此便紀律處罰或解雇該名雇員。
對于必須在臺風或暴雨警告下工作的雇員,雇主必須評估有關風險,確保工作危險因素受到適當控制。雇主的責任包括提供和維持安全的作業裝備,例如指示雇員盡量遠離危險的地方,并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如安全帽、雨衣、防水安全靴等。
南方都市報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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