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休息時被領班打傷算工傷
作者:王川、袁銘祺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8-09 11:03:00 瀏覽量:
案例
雷某在某物業管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1年11月9日上午,雷某在公司保安休息室內休息,領班吳某對其進行工作安排,但雷某對安排不滿,繼而與吳某發生沖突,爭吵中吳某無法忍受雷某的污言穢語而順手摔出手中的茶杯,導致雷某頭部受傷,經診斷為頭皮外傷。事后雙方就吳某的侵權行為達成了補償協議,而當地人保局依《工傷保險條例》認定雷某為工傷,物業公司應負有相應責任。
對此,物業公司認為,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當地人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庭審中,物業公司指出本案第三人雷某工傷認定書證明了這起流血事件的發生屬于個人侵權行為,是休息時間而并不是履職過程中的受傷行為,不應認定為工傷,且之后雙方已經就此達成了賠償協議,說明雷某受傷完全屬于個人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人保局出示了警方的案件記錄、醫院診斷記錄、工傷認定調查記錄等相關證據,認為其對雷某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雷某是因不服工作安排才與領班發生沖突,并且是在工作中的休息時間內受到了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認為雷某得到了吳某的案外賠償就不認定其為工傷是沒有依據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請。
第三方雷某認為,物業公司的做法是在逃避責任,助長了打人行為。
法院最終判決,人保局對于雷某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妥當,遂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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