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警周末回單位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家屬認為應屬工傷;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人社局)認為事發(fā)時非上班時間且當天無警情,遂不認定為工傷。隨后死者家屬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其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書,兩級法院判決家屬勝訴并責令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為,如今死者家屬正在等待人社局的重新認定。
死亡輔警叫李觀漢,他的父親李植偉系湛江吳川市樟鋪鎮(zhèn)塘口村委會邊村村民。自2012年9月1日李觀漢遭遇不幸一年多以來,李植偉一直奔波于吳川、湛江兩級人社部門和法院,為逝去的兒子"討"工傷。一年多來,李植偉為兒子"討"工傷待遇的曲折經歷,堪稱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時所面臨困境的生動寫照。
悲劇 輔警回單位遭橫禍
李觀漢2011年畢業(yè)于警校,遇難前住吳川市樟鋪鎮(zhèn)塘口村委會邊村,2012年2月起在吳川市博鋪派出所工作,從事輔警一職。
吳川市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1日(星期六)下午15時46分,同所的輔警楊某林用辦公電話通知李觀漢回所,李觀漢在從家里返回派出所途中,到達博鋪街道某鞋廠路段時,與楊某貴駕駛的摩托車相撞,李觀漢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吳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吳公交認字[2012]第7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貴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李觀漢無責任。吳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吳法刑初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載明,被告人楊某貴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植偉、李亞娣經濟損失人民幣227515.20元。
一場飛來橫禍奪去了李觀漢年僅24歲的年輕生命,這對他的家屬來說是個沉重打擊,他們至今仍難以接受。"很傷心,(家人)至今都不愿意提起這件事。"李觀漢的妹妹說。
曲折 法院撤銷認定結果
李觀漢妹妹告訴記者,悲劇發(fā)生后,雖然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經濟損失,但至今賠償都沒有到位。更令他們傷心的是,他們認為哥哥的情況屬于工傷而向有關部門申請,但至今都沒有被認定。
2012年12月3日,李植偉向吳川市人社局提交關于李觀漢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于同年12月18日遞交了補充材料,吳川市人社局于12月12日向吳川市公安局發(fā)出《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2013年3月5日,吳川市人社局作出了吳人社工[2013]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下了"不屬于工傷"的結論。理由是,李觀漢是在休息日回博鋪派出所(吃晚餐)途中被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當天該所沒有警情,也沒有通知李觀漢回所加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李植偉不服吳川人社局做出的上述決定,于5月31日向吳川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吳川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吳川市人社局作出的相關認定。
8月26日,吳川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川人社局在受理李植偉的工傷認定申請后,要求李觀漢的用人單位吳川市公安局提供證據,但是吳川市公安局只給予吳川市人社局一份書面答復。該答復只是表明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意見。此外,用人單位沒能提供值班表、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另外,吳川市法院還認為,吳川人社局只是調查第三人的工作人員,沒有調查原告方家人,也沒有到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忽視輔警"隨傳隨到"的工作性質和被用人單位辦公接警電話通知回所致事故發(fā)生之事實,草率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撤銷。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吳川市法院判決,撤銷吳川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責令吳川人社局在30日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吳川人社局不服判決,于9月16日向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其相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院依法維持。不過,湛江中院并不這么認為。11月13日,湛江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吳川人社局的請求。
煎熬 家屬等待重新認定
拿到湛江中院的終審判決后,李植偉的心情依然很復雜。按照該判決,他們還需要繼續(xù)等待吳川市人社局的重新認定。"也不知道到底這次會不會認定工傷。"李植偉一邊整理資料一邊說。
事實上,吳川市人社局在收到湛江中院的上述判決后就已著手"李觀漢工傷"的重新認定工作。
對于第一次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為何被吳川法院要求撤銷,吳川市人社局醫(yī)療和工傷保險股股長朱克明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公安局沒有舉證,另外吳川市人社局在搜集資料時過于簡單,"只向打電話給死者那位輔警、派出所副所長、所長三人問了話,并做了筆錄。"而重新認定時,吳川人社局做了更充分準備。
至于認定結果,朱克明略帶肯定地說:"認定工傷的可能性很小。"朱克明說,李觀漢之死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是因為,經過這次重新調查依然發(fā)現事發(fā)時非上班時間且并非因為公務,經過調查得知,由于死者的家距離單位較遠,因此,單位就安排其周一至周五值班,而周六、周日回家休息,"事發(fā)時屬于他休息時間。"朱克明說,據調查當天并沒有任何警情,"沒有警情也就說明沒有任務。"對于可能的不利結果,李觀漢的妹妹昨日對記者說:"如果(哥哥)沒有被認定為工傷,我們也沒有什么辦法�。『煤玫囊粋人在那里(派出所)打工說沒就沒了,我們只想討回一個公道而已。"
■ 鏈接
工傷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
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與上述規(guī)定基本一致。
根據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 爭議
是否工傷 各執(zhí)一詞
吳川市人社局醫(yī)療和工傷保險股股長朱克明告訴記者,一般工傷認定會有兩種情況,一是職工或家屬與用人單位意見一致,都認為是工傷,這樣就由他們直接出認定書,這種情況一般很好處理;第二種情況就是"職工或者及其近家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這時就要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然后由他們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認定,再將認定結果交給仲裁部門仲裁。
在李觀漢之死一案中,吳川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主要理由是,事發(fā)當時并非死者的上班時間,另外經過調查和取證發(fā)現當天也沒有任何警情,李觀漢死亡并非因為公務。
而李觀漢的家屬則認為,作為輔警的李觀漢工作性質要求其"隨叫隨到",當天確實是周末,但李觀漢是去所里執(zhí)行任務才致發(fā)生車禍的。"一連打了好幾個電話,沒有任務怎么會催得那么急?"李觀漢的妹妹質疑道。
而對于李觀漢妹妹的質疑,朱克明說,經過調查取證,當天共由包括一名副所長在內的兩位民警和三位輔警值班,當晚派出所里開晚餐,值班副所長便叫一位與李觀漢關系要好的輔警落實吃晚飯的人數,所以叫該輔警打電話問李觀漢當晚是否要回所吃飯。
而家屬則認為即使是回所吃飯也屬于因公,應該被認定工傷。對此,朱克明說,電話并非領導親自打的,從這一點上看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領導親自打電話給他,讓他回來吃飯,這就算是工傷。"朱克明分析說,"但沒有一個領導打過電話給他,打電話給他的輔警只是由于兩人平時關系好,叫他回單位加餐(吃晚飯)。"
■ 記者手記
認定工傷應有充分證據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一些新情況新現象的出現使得工傷認定方面的爭議日漸增多。就李觀漢一案來說,主要涉及的是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工傷認定問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guī)定,如果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機動車事故則應當認定為工傷,這是基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制定的條款。根據該規(guī)定,這種情形要被認定為工傷,首先要確定是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說要與工作有關。如果不是上下班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李觀漢家屬來說,若能證明其回派出所是與工作有關,則將處有利位置。而人社局已經認定李觀漢被召回派出所是回去"吃飯",與工作無關。按照人社局的說法,李觀漢家屬只有證明李觀漢是被派出所領導親自打電話叫回派出所吃飯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雖然李觀漢家屬認為,李觀漢同事是奉所領導之命打電話讓他回所,從而應屬工作范疇,但這與所領導親自打電話還是有所區(qū)別。
目前,農民工工傷認定中存在很多困難,如因未簽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系認定困難、單位拒繳工傷保險、工傷后證據收集困難等。李觀漢一案說明,對于遭遇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來說,應該在申請工傷認定前,應盡量充分搜集能證明屬于工傷的相關證據,維護合法權益。(來源:南方農村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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