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在公司加班到深夜,不料出了公司大門10分鐘后遭遇車禍身亡。人保局作出工傷認定后,用工企業不服,認為韓某早在下午即下班,事發時已距下班時間長達6個多小時,不是正常下班時間,遂將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人保局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經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公布,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用工企業上訴,維持人保局認定晚上加班后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的韓某為工傷的決定。
2013年7月26日,40歲左右的豐縣婦女韓某經人介紹應聘到徐州某食品公司打工,具體在公司烘干車間工作。第二天,韓某在公司加班,至晚上23時30分,韓某便搭乘一同加班的同事高某的電動車回家。途中,在南北公路某處被一輛重型貨車撞上,導致韓某死亡、高某受傷。事發后,肇事車輛逃逸,后被查獲歸案。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承擔全部責任,韓某、高某不承擔責任。
隨后,韓某丈夫向人保局申請認定工傷。人保局在審核相關證據材料后于2013年3月認定韓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對此,某食品公司認為該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經行政復議維持后,向豐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人保局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韓某經人介紹到某食品公司工作,雙方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建立事實勞動關系。韓某在晚上加班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情形。遂判決駁回了某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食品公司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認為韓某在下午17時即已下班,而發生交通事故時間是晚上23時40分左右,兩者時間間隔長達六個多小時,不屬于正常的下班途中,不應視為工傷。
人保局及韓某丈夫則認為,韓某確系加班至晚上23時30分,其在10分鐘后在下班行走的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
“車禍發生這天,死者韓某是否屬于加班后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事故是否屬于合理下班時間?”在法庭上,圍繞這一焦點問題,某食品公司、人保局以及死者韓某丈夫等各方當事人之間唇槍舌劍、紛爭不休。
徐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認定職工工傷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應當以員工所從事的行為、時間長短等認定。
此案中,根據公司自身監控視頻資料、公司職工證言等證據,能夠證實韓某23時30分下班,23時40分左右遭遇車禍身亡的事實,應視為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內。因此,韓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身亡,應被認定為工傷。最終,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徐州某食品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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