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8日18時銀應華在教育局門衛室上夜班,19日7時左右被人發現其死亡在門衛值班室內。銀應華在1980年2月落實處遺政策時被招收為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教育局普通工人,一直在教育局工作,2002年9月23日與教育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銀應華安排在后勤工作崗位,擔任油印、門衛工種,合同期限為10年,從2002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工資報酬由縣財政全額撥給?h教育局沒有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經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公安局法醫鑒定,銀應華為疾病性死亡。銀應華的妻子潘彩瓊不服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銀應華死亡時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尚未修改,羅城縣保障局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縣保障局作出的[2011]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
【法理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告縣保障局系本縣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生的工傷保險具有行政管理職權?h教育局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造冊發放給銀應華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差額22900元。但原告認為銀應華的死亡屬工傷,因而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告在審查原告的工傷申請材料后,向用人單位縣教育局取證,證實教育局研究室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蹲灾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人事廳 民政廳 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勞社發[2006]185號)第一條,納入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圍: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銀應華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因此,銀應華的傷亡,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銀應華死亡時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尚未修改,被告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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