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遲到遇車禍算工傷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3-03-16 17:23:00 瀏覽量:
職工上班路遇車禍,用人單位認為職工上班遲到,應喪失工傷保險的資格,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法院駁回了用人單位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2012年12月18日,崇川法院這一判決得以生效。
2011年8月5日7時30分左右,南通市開發區一家鋼絲廠的職工代某,駕駛摩托車前去單位上班,途徑開發區竹行鎮一路口時與一輛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在該起事故中,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2年1月6日,南通市人社局根據代某的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代某所受傷害為工傷。該鋼絲廠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未獲支持。該鋼絲廠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把南通市人社局推上了被告席。
庭審過程中,該鋼絲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作息時間通知,證明代某發生交通事故期間,單位上午的上班時間為7時,而代某7時30分左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遲到,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原告即該鋼絲廠提供的作息時間通知,屬于原告應當在南通市人社局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序中提交而沒有提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法院不予采納。退一步講,即使代某屬于遲到,也不能否定工傷認定的成立。因為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受到勞動紀律的制約,這種違反勞動紀律的過錯不足以導致其喪失工傷保險的資格,因為這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險的資格這一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代某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崇川法院遂判決駁回了該鋼絲廠的訴訟請求。南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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