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某物業公司保潔員李某在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被人保局認定為工傷。然而,該物業公司卻找茬,認為交通事故地點不是李某上班必經之路,事故時間也不是正常上班時間,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確鑿的證據和常理為依據,終審判決駁回某物業公司上訴,維持人保局認定李某為工傷的決定。
李某生前具體負責徐州市湖北路某路段的保潔工作,每天早上7時左右需到達工作崗位。李某原先住在徐州市甲小區,后將房子給兒子居住,自己租住在乙小區。可是乙小區沒有地方停放保潔車,好在甲小區距李某保潔路段較近,李某就仍將保潔車存放在甲小區里,每天早上先去甲小區取保潔車,然后再至保潔的路段上班。
2011年1月29日早上5時55分,李某前往甲小區取保潔車時遭遇車禍身亡。人保局在審核相關證據材料后認定李某為工傷。某物業公司從李某登記住址是甲小區為由,認為該工傷認定決定錯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車禍發生這天,死者李某是否屬于在上班途中,是否屬于合理上班時間?”在法庭上,圍繞這一焦點問題,該物業公司、人保局以及李某家人等各方當事人之間唇槍舌劍、紛爭不休。
該物業公司認為李某身份證件上的住址是甲小區,其在公司登記的住址也是甲小區,上班路程僅需十幾分鐘。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在早上7時左右,而事發時間是早上5時50分左右,距離上班時間相差一個多小時,不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車禍地點不是上班必經之路,因此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認為,認定職工工傷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路線是否合理,應當以公眾普遍合理的認識標準為依據,重點在于衡量職工的行為是否屬于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
本案中,李某的行動路線和時間均屬正常合理,因此,李某應被認定為工傷。(來源:中國江蘇網,ft22.com編輯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rending/2013-4/4639.html
上一篇:司法撞了行政的墻 這墻是銅墻鐵壁
下一篇:職工下班后接女友回家,途中遇車禍受傷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