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人社局的工傷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支持當事人的訴求,要求人社局重新認定,但它依然做出與之前同樣的認定!這讓來自湖南為死去丈夫的工傷認定奔走的黎群艷困惑不已。2013年4月2日,記者在廣州番禺區采訪時了解到,如何讓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司法判決,已是當前法律界的共同困惑。
案情 :中秋節加班猝死在職工宿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的內容顯示,2011年9月12日,農歷中秋節,番禺區大石鎮宇宙金門廠的司機何志成接到老板的加班通知,接老板的母親到廠里拜神。他將人接到廠里后,何志城到附近的小館與朋友一起吃了中午飯。臨走時,何師傅同一起吃飯的藥店老板說了句“下午還要上班”就匆匆趕回了工廠。由于是中秋節,廠區多處大門都已關閉,何師傅只好回到自己的職工宿舍待崗,因為晚上還要參加廠里為員工舉行的聚餐活動,不過何師傅沒能參加晚上的宴會,在晚上9:30被同事發現猝死在宿舍沖涼房內。
法院: 判決撤銷人社局認定
何師傅的死因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患冠心病致急性循環功能障礙死亡。9月28日,何師傅妻子黎群艷向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為何志成進行工傷認定,12月收到了番禺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因為何志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家屬申請對這份決定書進行行政復議,復議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的決定。黎群艷無奈于2012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法院認定:番禺區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責令人社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
人社局:在判決后再次不予認定
3012年1月28日,黎群艷收到了第二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這封不足300字的認定書里,沒有列出任何事實和理由,直接做出不予工傷認定的決定。
記者昨日找到番禺區人社局社會保障科的鄧科長,鄧科長說:“這個案子比較特殊,我們對這個案子存有很多疑問,不管現在情況如何都要等行政復議的結果出來再說。”記者再三問到番禺區的第二份認定書是否違法時,鄧科長都回避了這個問題。
專家說法:司法權威在行政面前撞墻
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
徐教授認為,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院判決之后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完全是違法的。
現在死者家屬除了申請行政復議外,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來做出這個認定,不過可以向區人社局的上級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對這種不尊重司法判決的行為進行處分,但最終的工傷鑒定還得番禺區人社局來做,這是一個死結,因為《行政訴訟法》里并沒有規定,如果行政機關有違反第55條將怎樣進行處罰。
徐教授還表示,這樣的情況并不是個案,在我國,司法的權威確實沒有國外強。司法權威在行政面前撞墻是常有的事,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是,行政權必須服從于司法判決,法院擁有至高無上的裁決權,只有樹立了司法的權威才能依法治國。
張士謙律師:人社局的思維無非就是“我的地盤我做主”
看到人社局的處理結果,不免懷疑是不是石家莊市人社局工傷認定人員調去廣州市任職了。此案與本人代理的劉清杰突發疾病案幾乎一模一樣,案情相似,處理結果如出一轍。相同的事實、相同的理由、相同的結論,劉清杰的案子兩個工傷認定決定書,幾乎找不到一、兩句不同的表述。從這兩個案例,不難總結人社局這樣的想法:“我的地盤我做主。法院又不能直接認定工傷,我就認定不屬于工傷,法院能耐我何?”
傷心至極,我國法制的悲哀!
司法撞了行政的墻,這墻是銅墻鐵壁!撞墻的并不少見,本人代理的遼寧錦州鄭建梅工亡案,法院以程序違法,判決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要求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然而,人社局不再做任何認定結果了,挑了法院的理,豎起銅墻鐵壁。至今,快一年了,工傷認定決定還沒有做出來。人社局只當法院放了一個屁。
工傷認定被撤銷了,用人單位高興了,法院枉法裁判很難追究,人社局耍起了“死豬不怕開水燙”,死者家屬只能不停的信訪、催人社局做出認定、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說:“我們雖然判人社局60天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但人社局就不執行,我們也沒有辦法。”
這就是讓老百姓看到的法制現狀,弱者權益無法保障,叫天不應,叫地不靈。清除不和諧的制造者,比解決不和諧因素更重要。
(來源:南方日報,ft22.com加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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