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單位員工林某,在值夜班期間接到家人的緊急電話,于是未經請假及告知同事便擅離工作崗位回家,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林某家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后一審判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提前下班遭車禍
2011年7月,原告林某按照單位的安排值夜班(副班),值班時間為20:00-次日8:00。當天23時50分,林某接到家人電話稱家里未滿6個月的兒子不舒服需急診,于是未經請假或告知同事便擅離工作崗位駕駛摩托車回家,行駛至曲江區馬壩鎮路段時,被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側壓,導致左大腿上段完全離斷并毀損傷等。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林某在該事故中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申請工傷不予認定
2012年5月,原告林某向被告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所受傷害為工傷。被告受理后經調查核實認為,原告按規定值班時間為20:00-次日8:00,當晚23時50分左右,其在未經請假或告知同事的情況下擅離工作崗位回家的行為不屬于正常的或合理的下班時間中的行為,因此其在外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也不符合該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作出了不予認定原告林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的決定。
原告不服,遂向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維持“決定”
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林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是否屬于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中明確了該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原告按工作單位的工作安排值夜班(副班),值班時間為該日20:00-次日8:00,發生交通事故時距離正常的下班時間長達約8小時,顯然不在合理的下班時間內,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素。
另結合我國工傷認定的立法精神,“因工作原因”是認定為工傷的核心因素。原告自稱因小孩不舒服需急診而提前下班,但其提前下班時既未向領導請假也未告知與其一起值班的同事,即其不是在正常的或合理的時間里下班,也未獲得單位認可或知悉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后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依法不能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韶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該案經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來源:韶關日報,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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