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某駕校一名教練員提前上班給學員指導練車,突然出現呼吸急促等癥狀,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勞動部門不久后作出工傷認定。但駕校對此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認為教練員未經同意擅自提前上班上對學員教學,屬于“開小灶”,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屬于工傷。
違法單位規章制度,出現意外,是否就一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呢?
這起官司歷經一審二審,兩級法院皆未支持駕校的訴求。據了解,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時較注重依據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實質作出判決。
提前上班發生意外用人單位拒認工傷
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書“維持興國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2007年10月開始,許某受聘到興國某駕校擔任汽車教練員。2012年11月1日,許某早早地來到了駕校,在訓練場指導一學員駕駛。
7時30分左右,許某突然出現呼吸急促、手臉抽搐等不適癥狀,該學員見狀,隨即撥打120,許某雖經醫院極力搶救,但未能挽救回生命,最終停止了呼吸。
處理完許某的后事,許某的兒子許華(化名)認為,父親是在工作崗位上發生的意外,駕校應該承擔些責任。于是,他向駕校提出了工傷認定的申請。
駕校有關負責人則稱,單位的工作時間是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許某擅自做主提前到單位,而且屬于對個別學員“開小灶”,違反了駕校的規章制度。因此,駕校方認為許某不屬于在工作崗位上發生的意外,不應該由駕校來承擔責任。
這樣的說法,讓許某的家屬很不理解、很傷心。
許華認為,駕校的說法完全是一種推脫、逃避責任。“如果駕校不說可以加班,我父親怎么會提前上班?”
許某的妻子謝某也在事發后了解到這樣一個事實:同他丈夫一起提前上班的還有邱師傅、謝師傅等教練。謝某稱,她丈夫即使是“開小灶”,也是為了教學、為了工作、為了讓學員取得更好的成績,能更好地通過考試,為該校培養出更多優秀的學員,歸根結底是為了駕校的利益。
到底算不算工傷?事發后,許某的家屬了解到,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先由用人單位向勞動部門申報。如果用人單位不申報,發生意外傷害的人或家屬可以向勞動部門申報。于是,許某的妻子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2013年1月14日,興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興國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許某為工傷。
駕校方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向贛州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5月7日,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興國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是否屬“工作時間”成庭審焦點
駕校代理人辯稱,許某未經同意,擅自提前一個小時到單位,不屬于工作時間;許華稱,駕校的培訓有其特殊性質,經常存在加班的現象,理應算工作時間
就在許某家屬認為正當權益可以得到保障時,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駕校向興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3年7月8日,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許華以許某代理人的身份參與了庭審。
駕校代理人辯稱,駕校早在2012年就決定,將工作時間調整為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許某當時參加了會議,對此是知情的。他未經同意,擅自提前一個小時到單位,并于7時30時突發疾病死亡,這完全不屬于工作時間。“駕校提倡職工保障正常而充足的休息時間,而在工作時間內則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工作職責。”
此外,駕校代理人還強調,駕校安排許某的工作崗位屬于集體教學,但其未經單位領導同意,對個別學員“開小灶”屬于徇私情。這嚴重違反了駕校的規章制度,因此其不屬于在工作崗位上。對此,許華稱,該校的作息時間雖然是從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但是駕校的培訓有其特殊性質,經常存在加班的現象,且成為駕校培訓學員中默認的行為,否則教練就無法取得教練車的鑰匙。而《工傷保險條例》對“工作時間”的定義是:法律規定或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也包括加班時間。本案中,許某主動提前上班安排學員練車,是為了盡快提高學生通過率,屬于加班性質,理應算工作時間。
兩審法院維持工傷認定
法院認為,許某與駕校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許某在駕校的訓練場地,在教授學員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與駕校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許某在駕校的訓練場地,在教授學員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應視同工傷。
關于許某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問題,許某作為駕校的教練員,提前到工作崗位教授學員,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其目的是為了駕校的單位利益,這一時間屬于加班時間,許某期間突發疾病屬于在工作時間。
“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及從事本單位工作時所在的崗位。駕校內的訓練場系供學員學習駕駛的場所,也即教練員教授學員時的工作崗位,許某在學校訓練場內教授學員駕駛時突發疾病,完全屬于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因此,駕校提出許某突發疾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訴稱理由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
據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判決:維持興國人社局作出的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
一審宣判后,駕校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興國人社局作出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上訴中,該校仍堅持一審的起訴理由。
對于該案庭審中的爭議焦點,興國人社局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確實包括加班時間。而在本案中,許某為了履行工作職責,盡快提高學員考試通過率,提前上班時間教授學員練車,其是為了保證教學質量而主動加班,目的是為了實現該校的利益,屬于加班性質。《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崗位”,是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區域和工作場所,許某也符合這一條件。
贛州中院經審理,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工傷爭議案多依立法宗旨精神實質判決
最大可能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后,主動拿起法律武器,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雖然勞動部門及時作出了工傷認定。但往往用人單位會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如違反公司章程、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等原因,拒絕承認屬于工傷,并起訴勞動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據了解,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時較為注重依據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實質作出公正的判決。如本報于去年8月28日刊登的《住院時談完工作后死亡家屬申請工傷引連環官司》,講述了南昌某單位一經理,住院期間仍不忘工作,結果因勞累顱內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為工傷,但用人單位認為,病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死亡,既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因此不認為其死亡屬于工亡。勞動部門同樣認為不屬于工傷。之后,此案歷經四裁四審,死者家屬終于拿到了一紙工傷認定決定書并獲得賠償。
“在本案中,也充分體現了兩級法院法官的審判智慧。”江西師范大學法律系主任顏三忠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對職工因工作原因出現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屬于工傷關鍵是看與工作職責是否有聯系,而不能機械地固定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也屬于工傷,就是這個道理。
在顏三忠看來,屬于勞動保護組成部分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該是:最大可能保障主觀上無惡意的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能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因此,在無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該原則應該成為勞動行政部門和法院作出工傷認定和進行司法審查的依據。
“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的規定總是不周延的。”顏三忠稱,因為不存在絕對固定不變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這只能適用于勞動改造場所。工作前后要有必要的準備或收工返回時間,因工作所需還隨時要加班加點。工作場所往往因崗位而異,有時同一個人存在兩個以上崗位或是流動崗位,經常往返于這些崗位之間,這也應屬于工作場所。工傷認定的核心是傷害結果與工作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分析,至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只是認定工傷的輔助性工具。(來源:中國江西網,www.wnpump.cn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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